稅收籌劃應把握三個前提
要有效開展稅收籌劃,獲取最大的經營利益,必須把握稅收籌劃的3個前提。3個前提是指:稅收籌劃應具備超前意識、稅收籌劃不能與稅法相抵觸、稅收籌劃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
稅收籌劃應具備超前意識
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由于納稅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于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當納稅結果產生后,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例如某新型建筑材料生產企業,產品技術含量較高,成本較低,主要銷售給建筑單位。兩年前該企業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對現行的增值稅政策了解不多,這家企業只是一味地模仿其他企業的做法,通過種種方法把自己的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轉變成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而該企業外購原料少,能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多,導致該企業增值稅稅負高達9.6%。此時,該企業才意識到轉變身份帶來了沉重的稅負。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他們采取銷售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偷逃稅款,最后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因為該企業在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之前沒有超前意識,也就沒有認真測算兩類納稅人身份對自身稅負的影響。如果精通現行的增值稅法規,并對稅負加以測算的話,該企業就不會拼命選擇一般納稅人了。
稅收籌劃不能與稅法相抵觸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操作,不能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的是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但這個目標的實現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而且要被征稅機關所認可。如果稅收籌劃超出了這個前提就很有可能演變成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例如某機電經銷公司,于1996年成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經理在了解增值稅是憑外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后,就聘請某大企業的財務主管為其企業進行避稅。該財務主管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從“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入手。他找到一家經營機電的小規模納稅人(該小規模納稅人為定額征收戶)協商,讓這個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貨時,向銷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戶頭填寫機電經銷公司的名稱,然后機電經銷公司把發票拿來抵扣進項稅,從而少繳增值稅稅款。幾個月下來,該機電經銷公司就少繳納增值稅稅款達26萬多元。在年度納稅檢查中,稅務機關通過檢查該企業的庫存商品及款項往來時發現了這個問題,因為進貨沒有庫存,也不存在款項往來,因而被稅務當局認定為故意偷稅行為,企業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受到重罰。
從此案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必須要依法進行,違背現行稅法而少繳稅款的行為違法。納稅人必須在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籌劃,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稅收籌劃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
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需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既然稅收籌劃要在不違法或非違法的前提下進行,那么籌劃行為離不合法的距離越遠越好,這就是納稅人的一種自我保護意識。納稅人為了更好地實現自我保護,需要注意以下4點:
1.增強法治觀念;
2.熟練掌握稅收法律和法規;
3.熟練掌握有關的會計處理技巧;
4.熟練掌握有關稅收籌劃技巧。
所謂稅收籌劃技巧,不僅僅是書本上講的幾種或多種稅收籌劃方法,更重要的是納稅人應結合自己經營的實際業務,運用好所掌握的稅收政策,通過恰當的會計處理技巧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
例如某包裝彩印廠,生產紙箱,經營者在該項目的籌建過程中發現,生產銷售紙箱在增值稅上沒有什么優惠政策,在整個生產流程中也難以找到政策漏洞進行避稅。但在他們了解福利企業生產銷售產品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后,就到民政部門以“為殘疾人解決就業問題”為理由申請開辦福利企業,招集了一批殘疾人作為該公司的員工,并確保殘疾人員工達到稅法規定的比例。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企業享受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達到了節稅目的。如果企業采取虛報殘疾人員工人數的辦法以獲取稅收優惠,就把企業置于風險當中。
從根本上講,納稅人只有確保自己的行為不違法,才能較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